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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推进公租房廉租房并轨
来源:四川新闻网 日期:2014-09-04 17:01:00

四川新闻网成都9月3日讯(记者 李丹)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四川省住建厅获悉,日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将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有序推进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准入分配,统一租赁管理。

  并轨后 新建公租房面积以40平米左右为主

  四川省住建厅住房改革和保障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有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并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提出了《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分总体要求,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准入分配,统一租赁管理,健全租赁补贴制度,加强服务管理和工作要求七个方面。《意见》指出,总体要求为立足保障和改善民生,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需要,有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准入分配、统一租赁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优先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促进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化,推进城镇常住人口住房保障全覆盖。

  “从今年处,廉租房和公租房就已经建设并轨。”该负责人介绍,从2014年起,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统一实施,在建廉租住房和已建成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据了解,并轨后新建成套型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住房需要。此外,还将鼓励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集体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将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同时,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城镇稳定就业农民工 将消除户籍差别可申请公租房

  在统一准入分配上,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将面向城镇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

  《意见》指出,县及以上城市要在2014年10月底前完成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和标准的合并统一,着重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审查。同时,审核准入程序、申请受理渠道的合并统一,也要在10月底前完成,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在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和分配供应,应优先满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对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纳入住房救助范围,依申请优先保障、应保尽保。对国家和省政府明确的优抚对象,应予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

  此外,还要落实好“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将向农民工定向供应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对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消除户籍差别,按城镇本地户籍居民同等准入条件、同等审核流程、同等保障标准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逐步实现农民工住房保障常态化。

 租金低于市场水平 农民工租住按市场50%收

  《意见》指出,廉租住房项目分配入住后,将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同时,全省将统一使用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颁布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

  该负责人介绍,并轨后,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方面,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最高不超过市场租金水平的80%。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将继续执行低租金,不得因并轨提高或变相提高租金水平。向农民工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按市场租金的50%左右确定,对困难农民工可执行更低的租金水平。

  此外,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违反有关规定或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的住房和经济状况,有关部门将实行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并根据承租对象经济条件变化相应调整租金标准。

  《意见》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制度,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支持其在市场租赁住房(含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对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一律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发放租赁补贴。

作者: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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