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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增减并用养生息
来源:四川日报网络版 日期:2013-08-02 10:06:00

 编者按

      7月15日,《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发布,《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同时出台。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11个专项规划发布后仅10余天,我省又出台《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今天起本报推出系列解读,敬请垂注。

     增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占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投资65%以上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央财政分三年安排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460亿元。在此基础上,我省将设立100亿元省级财政恢复重建基金支持灾区重建。

  两项相加,财政支持资金总额达560亿元,占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投资的65%以上。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财政支持资金总额占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投资的四分之一强。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解释,中央和省上作这样的安排,主要考虑到芦山地震受灾的大部分地区也是汶川特大地震的重灾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滞后,自身财力较弱,同时又没有实行省级对口援建,外援资金大量减少,仅靠自身努力,难度很大。省委、省政府在安排中央和省级恢复重建基金时,将重点考虑城乡居民住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农村建设、地质灾害治理、生态修复、防灾减灾等民生和公益性项目,加大对这些项目的补助力度。对经营性项目,主要通过市场机制筹措资金,财政性资金采取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对城乡居民住房重建,考虑到芦山地震中的部分居民属二次受灾,再次重建住房十分困难,加之地形复杂、交通制约、物价上涨等因素,导致重建成本较高,根据受灾城乡居民的经济状况和家庭人数等情况实行分类分档补助,省对市(州)、县(市、区)实行据实结算。

  省财政厅要求,市(州)、县(市、区)政府对城乡居民住房重建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减

  既有税收环节的减免,也有政府性基金和收费减免

  《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提出,在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减免7项政府性基金和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次性免收13项证照工本费。据初步测算,三年间将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15亿元左右。

  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透露,国家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对受灾严重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住房重建免征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和契税,对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在此基础上,依据现行税法,省政府在管理权限内出台我省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一是支持企业吸纳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人员,相关税种定额减税的标准上浮20%,为每人每年4800元。二是对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来源于受灾地区的所得,减征七成个人所得税。三是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资源税。四是对因地震损毁的房屋、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报记者 梁现瑞

作者:梁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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